公告日期:2026-03-26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35、36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安联锐视、公司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6 年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激励计 指 (草案)》
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
限制性股票 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授予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6]第 059 号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安联锐视 2026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6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安联锐视的股票,与安联锐视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6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6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安联锐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安联锐视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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