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不包括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为被担保对象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被担保对象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其他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被担保对象;
(二)为被担保对象的实际控制人;
(三)在被担保对象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被担保对象的法人单位、被担保对象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被担保对象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被担保对象或者其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一节 担保审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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