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要求将需要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完成相应报备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上述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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