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5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会全部成员须具有能够胜任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八条 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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