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
完成,并保证信息的现实性。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可以平等地在同等条件下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重要性判断原则,对于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公司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深交所的内容完全一致。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公司证券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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