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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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并对现场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过程、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上传现场表决结果的过程以及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下载合并现场统计结果的过程进行见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以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5:00 在湖北省襄阳市樊城
区新华路 6 号金鹰重工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于2025年5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4,487,23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84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87,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1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87,2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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