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重工”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未来长远的、可持续的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股东分红回报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三年审订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修改,则公司进行相应修改。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原则上采取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派。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税后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4)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当公司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另有规定的,遵从相关规定执行。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况,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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