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限,并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等审计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有关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4)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6)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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