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实现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九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四)监督、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查重大关联交易;
(七)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