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及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
公司;
(3)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开发项目。
(6)单独或联合其他有关方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所有股权、债券、基金等非固定资产投资外的投资项目及开发项目均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并购重组范畴的资本运作,但可以向公司总部建议。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及以上的均需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五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原则上不进行非主业投资(主业范围以《公司章程》为准);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四)缩短投资层级,加强投资管控,原则上不进行孙公司及以下投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投资业务。
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委托理财投资业务的,按照公司《委托理财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境外投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投资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支持,并提请决策机构审核;
(三)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四)负责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备案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
(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价配合工作。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参与投资论证,就经济性和财务分析发表意见;
(二)负责投资资金的支付、清算和记录;
(三)负责投资核算及报表编制等日常工作;
(四)参与投资退出或清理,维护资产安全;
(五)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原则上每 3 年完成一轮投资项目的后评估;
(六)负责委托理财投资业务的立项审核、可行性论证、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及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审计/法律部门(人员)的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公司投资项目过程监督,实现投资目标;
(三)负责对公司财务部门实施的投资活动的评价工作,并参与其它投资活动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 投资管理岗位分工原则要求
(一)为了达到投资内部控制规范的目标,公司建立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二)合法的投资业务应在业务的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的保管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个人同时负责投资业务流程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工作。
(三)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人员与评估人员在职责上必须分离;
(2)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不能同时控制计划的审批权;
(3)投资的决策人员与投资的执行人员必须由不同的人员负责;
(4)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不能由相同的人员负责;
(5)投资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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