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低于 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低于 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低于 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前款审批权限标准。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由
公司总经理负责, 组织财务部实施, 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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