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
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的;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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