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
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
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应将ESG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ESG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ESG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
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
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ESG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性原则。公司ESG工作目标应与公司战略目标高度统一,追求发展战略与责任承担的有机结合。
(二)全面性原则。公司ESG管理应覆盖公司业务与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关注和影响公司全部的利益相关方。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ESG管理过程应与公司运营管理过程紧密融合,按照统一标准对所属主体进行系统管理。
(四)协同性原则。公司应有效协同利益相关方资源,将相关方意见引入公司相关决策和管理改进过程。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
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职责主要为:
(一)董事会全面决策公司与ESG相关的重大事项,统筹公司与ESG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ESG治理实践的落地,负责审议和批准公司的ESG管理制度,审定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研究实质性议题,指导ESG工作的日常开展及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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