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信濠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各一名。
董事会成员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1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董事长、联席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履行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公司联席董事长的职权由董事会授权确定,并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1/2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3日以
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
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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