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6月23日发布的《关于拟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并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一、协议有效期”中的“第五条排他期”应为“第四条排他期”,此处是否为表述错误,请公司核实?
信濠光电: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第五条排他期”的问题,公司与立讯精密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中,“排他期”确属第五条,公告中引用的为协议内容原文,因协议中第四条为“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该条款内容已在公告“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因公告序号排版原因,协议中“五、排他期”在公告中的序号为“四、排他期”,实际不属于引用条款错误。同时,公司也高度重视您给予的反馈意见,也为由此给您造成误解深感歉意,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告内容的表述,使公告信息更加清晰、直观,避免歧义。感谢您的关注!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第五条排他期”的问题,公司与立讯精密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中,“排他期”确属第五条,公告中引用的为协议内容原文,因协议中第四条为“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该条款内容已在公告“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部分披露,因公告序号排版原因,协议中“五、排他期”在公告中的序号为“四、排他期”,实际不属于引用条款错误。同时,公司也高度重视您给予的反馈意见,也为由此给您造成误解深感歉意,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告内容的表述,使公告信息更加清晰、直观,避免歧义。感谢您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11-26 20: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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