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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