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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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
致: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5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赎回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仅对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公司已保证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并保证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在相关材料中引用或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六、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审计及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经办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七、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八、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4 年 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有效期自 2023 年 12 月延长至 2024 年 12 月。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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