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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7:14:40 股吧网页版
张小泉: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301055 证券简称:张小泉 公告编号:2025-036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6 月 20 日,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收到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告知函,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裁定受理张小泉集团的重整申请,张小泉集团进入重整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

2025 年 6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张小泉集团的
申请,立案审查张小泉集团申请重整案,同时拟针对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或“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申请将张小泉集团等 68 家公司纳入富春控股重整一案召开实质合并重整听证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

2025 年 6 月 18 日,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
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 0111 破申 63 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张小泉集团的重整申请。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2539194457,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 9 号 5 号楼 8 层 801 室。

申请事由:张小泉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5 年 6 月 17 日

裁定书案号:(2025)浙 0111 破申 63 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小泉集团系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张小泉集团在多个法院涉及诉讼、执行案件且未清偿完毕,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张小泉集团为上市公司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具有一定的品牌和资源优势,具备重整价值,故张小泉集团的重整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泉投资”)100%股权,富泉投资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 99.9981%股权,张小泉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7,280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67%(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 48.08%)。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司法拍卖、高比例质押、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

2、张小泉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是否纳入富春控股重整一案并适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审理尚待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后作出裁定。鉴于张小泉集团已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
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保持相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控股股东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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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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