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7 18:52:24 股吧网页版
汇隆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7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6,48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5.5884%,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总股
本117,390,438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1,293,655股后的股本116,096,783股为计算依据,下同)的大股东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隆合伙”,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
致行动人)计划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5 年 10 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
不超过 3,482,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160,967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321,935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汇隆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的名称: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汇隆合伙与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均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的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共用减持额度。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华英汇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额度均由汇隆合伙使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汇隆合伙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汇隆合伙 6,488,000 5.5884

注:公司总股本比例以截至 2025 年 7 月 7 日总股本 117,390,438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
已回购股份 1,293,655 股后的股本 116,096,783 股为计算依据。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汇隆合伙本次拟减持的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3,482,902 股,占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的比例为 3%。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法律法规禁
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减持计划期间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承诺

汇隆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汇隆合伙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股份在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

(3)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