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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汇隆新材: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
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每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
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
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

第十五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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