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70-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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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汇隆新材、公司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
划、本计划、《激励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首次授予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安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
指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70-2号
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汇隆新材签订的《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接受汇隆新材的委托,担任汇隆新材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汇隆新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以下简称“首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作出了分析和判断;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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