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和原材料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结合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境内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以此达到稳定采购成本、防止库存贬值的目的,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展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现货交易中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公司设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和其他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成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购管理部负责人、营销管理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等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董事长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八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交易计划;
(二)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等账户日常管理;
(三)负责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对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对风险管理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拟定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内部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1、采购管理部、营销管理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出套保需求,并跟踪反馈与套保合约对应的现货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2、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3、操作员依据交易授权书执行经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活动,定期向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4、财务管理部部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批准的方案,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5、审计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并就风险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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