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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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浩律师、李兴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5)(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并于 2026 年 4月 29日刊登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须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叶雄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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