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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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浩律师、李兴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
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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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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