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
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
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公司内部审计部须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与企业规模、
审计业务量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或法律等工作背景,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任免。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
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三)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围绕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以任期审计为主,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生产经营重点领域、问题多发领域、重大风险领域等开展审计;
(六)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财务和业绩真实性开展业绩审计;
(七)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论证、决策、实施等过程开展投资审计,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八)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开展境外审计;
(九)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八条 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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