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与公司效益、工作目标及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薪酬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以及制定、审查薪酬的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各项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以上一年度实际薪酬总额为基数,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外部市场环境及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绩效评价
第八条 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人民币(税前),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在公司担任其他职位(包括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其他职位)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其在任期内按照各自在公司任职及所在岗位职务的薪酬制度领取报酬,公司不再另行支付其董事津贴。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其他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领取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包括组织绩效薪酬和岗位绩效薪酬,其中组织绩效薪酬至少占10%,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岗位绩效薪酬与岗位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挂钩,按公司考核规定,可采取月度、季度分次发放或年度汇总发放;
(三)福利补贴:包括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带薪年假、健康体检等,具体按公司相关福利补贴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行业发展趋势及相关监管政策组织实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履行相应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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