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副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四)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需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董事会应立刻解除其职务。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公告并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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