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前款所称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民法典》、《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或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应及时报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门备案;
(三)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四)与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前款企业均必须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原则上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及证券法务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应当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申请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联关系);
(二)与债务有关的合同复印件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申请书,需包括但不限于拟担保金额、资金用途、期限、担保方式等;
(五)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成立起至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还款来源
(六)银行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无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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