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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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锅股份”)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要求,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且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此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系由张家港海锅重型锻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8 月 2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0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1,060,000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
937 号文件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9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
称为“海锅股份”,股票代码为“301063”。
(二)公司有效存续,其股票在深交所持续交易
公司现持有苏州市数据局于 2025年 2 月 24 日核发的 91320582729023768R 号《营
业执照》,载明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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