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8月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
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交接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
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具体移交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
的,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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