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
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于
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七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
第九条 除公司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四)公司曾为该申请担保单位担保,但该申请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且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连续两年亏损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八)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
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信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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