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
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
审计职权,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相应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审计工作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
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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