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完善内部控制程序,促
进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实施内、外部审计沟通、监督和核查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