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8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
事会提名、任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
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
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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