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以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确保重大事项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以及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将有关资料报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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