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投资的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运作。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的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下列委托理财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理财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二)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委托理财事项:
(一)理财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二)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
以下委托理财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理财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理财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董事长可在权限范围内授权管理层。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日内,由财务负责人向公司董
事长报告本月投资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