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董事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监督管理、执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和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五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同)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公司关联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它担保行为。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70%及以上的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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