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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8:50:20 股吧网页版
显盈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符合实行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 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显盈科技系深圳市显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4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78820507D 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8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1 年 9 月 22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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