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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显盈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必备文
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议案》,且关联委员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7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2025 年 7 月 7 日至 2025 年 7 月 17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
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5 年 7 月 18 日,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分别出具了《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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