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
活动的决策。董事会应对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 2 人。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1 人担任董事长。
第六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下权限范围内,对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管理等)、赠与(包含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以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决定:
(一)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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