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子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子公司追加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 与境内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 向控股、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 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
(五)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根据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前款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第七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董事长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投资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应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与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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