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
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 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
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 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 有效地控制成本, 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 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并具有相关
审计、财务、信息技术、营运管理、工程、法律等专业知识及恰当的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任何员工参与内部交叉审计,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拒绝。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开展
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机构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审计报告应
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有失实情况,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机构及个人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审计人员不负审计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要求
第九条 内部审计职责和要求: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内容
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公司所有员工。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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