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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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
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10373-00015】号
致: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变更并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变更并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3.本所承办律师同意公司自行引用或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所承办律师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其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承办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其已向本所承办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向本所承办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5.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变更并注销相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法律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变更并注销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对本次变更并注销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一)回购股份的授权及批准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元/股(含),具体回购金额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金额为准。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2023 年 6 月 9 日(即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
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人民币 180.00 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99.65 元/股(含)。除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根据公司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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