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薪酬与公司业绩规模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结合;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并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的薪酬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独立董事发放固定金额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后定期发放。
第八条 公司不单独设置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内部董事兼任公司其他具体职务的,根据该董事所任具体岗位的标准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定符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的基本年薪,领取相应岗位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核评定后确定。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基本年薪以下同):主要根据个人职位、岗位职责、能力、市场薪资行情、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 绩效薪酬(绩效年薪以下同):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或月度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出席或列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独立董事在任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月计算并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展开,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
公司如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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