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8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仇连明)
本人仇连明在2025 年度担任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2025年年度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2025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经济法专业。1988年8月至1994年4月任江苏省龙潭监狱指导员;1994年4月至1995年10月任江苏省司法厅编辑;1995年10月至2002年12月任江苏红五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3年1月至2017年9月任江苏 苏 源 律 师 事 务 所 副 主 任 ; 2017 年10月至2020年12月任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主任、律师;江苏东交智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月至今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主任。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本人配偶、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公司股东会。
自 2025 年1 月1日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本人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7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认真审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后,对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均签署表决了意向。
自 2025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股东会 3次。本人出席 3
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3月21日,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2025年4月25日,参加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2025年8月25日,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
案》和《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2025年10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年度召集、主持和参加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4月25日,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提名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议案》;2025年12月14日,
参加了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
立董事辞职暨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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