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8:37:45 股吧网页版
孩子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行业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三) 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四)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 公司现任监事;
(八)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
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 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年未参加证券交易所董事秘书培训;
(三)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