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三个
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2219-10-O-8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 10) 8525 5500;传真:(86 10) 8525 5511 / 8525 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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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6]第 22219-10-O-8 号
致: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孩子王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遗漏、误导等情形;所提供的非自身制作的其它文件数据,均与公司自该等文件数据的初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数据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数据进行任何形式上或实质上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数据有关的其它辅助文件数据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因该等文件数据或信息的不正确、不完整而影响其对该等文件数据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公司所有相关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工作人员口头介绍的情况均为真实。
本所已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就本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出具《北京市汉坤律师
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
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
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或作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北京市汉坤律
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市汉坤
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作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4 月 2 日出
具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或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5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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