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9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液压”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唐方律师、郑旭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邵阳液压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为“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1100147 号《审计报告》以及上市公司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更新,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暨资产购买方邵阳液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邵阳液压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的 1 人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
定,该部分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2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邵阳液压
2025 年业绩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要求,邵阳液压将对本次激励计
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 469,300 股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合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474,500 股。
邵阳液压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
此次回购注销后,邵阳液压的股份总数将由 108,932,234 股减少至
108,457,734 股,注册资本由 108,932,234 元减少至 108,457,734 元。
本次减资尚待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邵阳液压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其确认,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粟武洪持有邵阳液压 30.21%的股份,其一致行动人粟
文红持有邵阳液压 2.52%的股份,粟武洪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邵
阳液压 32.73%的股份,粟武洪为邵阳液压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二) 资产出售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对方的基本
情况存在如下更新:
1. 湖南航空航天
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南航空航天的经营期限及合伙人出资总额发生了
变更,变更后的情况如下:
湖南航空航天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名称
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00MA4QTELAX3
湖南航空航天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执行事务合伙人
伙)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神农城森林路 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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