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重要性、工作量、承担责任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应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五条 公司可根据以下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作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以及发展策略;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以及岗位价值变化;
(六)其他应调整薪酬水平的情况。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费和各项保险费、公积金、年金以及其他形式从公司获得的报酬),个人所得税及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统一代扣代缴。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 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及审议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决定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的具体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管理的日常执行机构,负责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方案的决定具体落实薪酬的发放、止付追索等事宜。
第十二条 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薪酬: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领取薪酬。其薪酬方案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但是相关专项奖励或惩罚的实施不得与公司股东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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