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61-5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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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2]0061-5 号
致: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严牌股份)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称“本次调整”)和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材料,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其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
3.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股权激励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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